香港的稅收大多為直接稅。
而商品及服務稅(銷售稅 / 消費稅),是政府向消費品徵收的稅項,可從批發商或零售商徵收, 而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,但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的每個階段都會徵收,而他們須就商品及服務所增加的價值課稅,因此,這稅項又稱為「增值稅」。
銷售稅是以多階段方式徵收的稅項。
在商品和服務到達最終消費者之前,由登記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代收取稅項。
在銷售稅的架構下,各登記產銷商在銷售其商品和服務時會徵收商品及服務稅,並就其購買的商品和服務所繳稅款申請抵免。
各產銷商在生產和分銷過程中向稅務當局繳交的商品及服務稅總額,等於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