題:
關於實報實銷的開支可否報稅
wailing881
2006-11-21 10:08:09 UTC
本人教書, 因為了加強工作知識,須時常參加海外的conference,有時又要帶學生到海外比賽, 但這些與工作有關的參加費及機票酒店住宿學校並不cover, 請問可否報稅時列入工作內實報實銷的開支。另購買電腦scanner在家做筆記又可否當作工作所須的開支?

本人曾去信給稅局關於此case,稅局的回覆是此開支並非 “必須開支”,因此不獲扣除,他們引用《稅務條例》第 12(1)(a) 條的規定: -

(a)不屬家庭性質、私人性質或資本性質的開支
(b)完全及純粹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開支和
(c)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開支。

這些費用的確是工作所須而衍生的開支,但怎証明以上(a) (b)(c)呢?唔統要學校寫信証明?如果學校肯証明,早就可以比我claim 啦.
二 答案:
?
2006-11-22 10:31:45 UTC
如要證明係“必須開支”,係好難的, 但係有例外.



例如:



某歌星做了一些登台用的衣服, 係釘晒珠片, 又有閃燈, 根本除咗登台外, 就不能著出街, 所以這些才是“必須開支".



至於你到海外參加conference,那些參加費用(不包括機票酒店住宿) 我想就可以扣稅, 因為你可以當這些係 "Expenses of Self education",(上限 $40,000) 係可以扣稅的.



但係其他的支出, 就不可以.
?
2006-11-21 10:37:56 UTC
The exact wordings of this section is:



all outgoings and expenses, other than expenses of a domestic or private nature and capital expenditure, wholly, exclusively and necessarily incurred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assessable income



最困難是去證明你的開支係 -- 必須開支 ( necessarily incurred in the production of the income )。 因為就算你沒有機票酒店住宿學校的開支,你都可以賺取教學酬金,唔乎合這條文的原則。



除非你學校係張僱傭合約寫明帶學生到海外比賽是職責的一部份, 所有開支又閣下自理。咁就可以去稅局講下數。



不過奇怪點解學校唔比你claim, 又要你帶隊。 呢d應該係學校開支, 唔係薪俸稅問題。



2006-11-21 10:45:26 補充:

以往無數類似案例去到法院, 9成9都係稅局贏。無得打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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