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ailing881
2006-11-21 10:08:09 UTC
本人曾去信給稅局關於此case,稅局的回覆是此開支並非 “必須開支”,因此不獲扣除,他們引用《稅務條例》第 12(1)(a) 條的規定: -
(a)不屬家庭性質、私人性質或資本性質的開支
(b)完全及純粹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開支和
(c)必須為產生該應評稅入息而招致的開支。
這些費用的確是工作所須而衍生的開支,但怎証明以上(a) (b)(c)呢?唔統要學校寫信証明?如果學校肯証明,早就可以比我claim 啦.